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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建房的使用年限通常在2年以下,但建筑面积没有具体规定。
临建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调查需要暂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申请批准前,需要征得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土地使用者需要以土地权利为基础。
临建房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临时使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临时使用补偿费。
建造房屋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临时按照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暂时使用土地的期限通常不超过两年。
临建房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临建房需要为公共利益使用土地的;
(二)为了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的;
(三)土地转让等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取消、搬迁工作场所等原因停止使用国有土地的
(五)经道路、铁路、机场、矿山等批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者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 )村的建设,应当按照村和集镇的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临建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将其他单位、个人和土地使用权纳入股票,以联营等形式联合举办企业,应当持有有关批准文件。
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其中,涉及农用地占有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建设用地,需要严格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乡镇企业不同的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的标准。 第六十一条在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中,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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